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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建筑垃圾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垃圾轉移的監督管理,規范全省建筑垃圾處理活動,做到來源可溯、去向可追、責任可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單位運行聯單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垃圾轉移聯單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轉移活動各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共同推動落實建筑垃圾轉移聯單制度:
(一)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轉移聯單運行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排放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單位使用建筑垃圾轉移聯單開展轉移活動;
(二)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指導本部門監管的建設工程建筑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排放和現場管理;
(三)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沿途拋撒、非法傾倒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管理;
(四)公安、交通運輸、海事部門依法定職責負責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交通安全管理;
(五)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消納、轉運設施用地和規劃審批,做好供地保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轉移實施聯單管理制度,轉移聯單內容包括排放單位、排放地址、建筑垃圾類別及數量、運輸單位、運輸工具、駕駛員、行駛路線、運輸時間、消納單位、消納方式和排放、運輸、消納核準等信息,自運輸車輛離開排放單位時開始運轉,到達預定消納單位時結束。
排放單位、運輸單位和消納單位應當分別指定工作人員在各自負責環節進行聯單信息核對、確認,各聯單確認人是聯單管理的直接責任人。
第五條 轉移聯單形式推行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因條件等限制不能實施信息化管理的,應當采取紙質聯單管理留存備查。
紙質轉移聯單樣式詳見附件《廣東省建筑垃圾紙質轉移聯單(參考樣式)》。
第六條 建筑垃圾排放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單位在建筑垃圾轉移過程中應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建筑垃圾,尤其不得在耕地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填埋建筑垃圾,并對所造成的市容環境破壞、環境污染及生態破壞依法承擔責任。
第七條 排放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選擇具備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運輸單位,對運輸單位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二)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以及工程施工單位辦理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備案,明確擬排放建筑垃圾的類別、數量(立方米、重量)和流向等信息;
(三)選擇具備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消納單位;
(四)開展建筑垃圾分類和合法裝載,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妥善保管轉移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立方米、重量)和消納單位等相關信息。分類收集、貯存和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類的建筑垃圾;
(五)填寫、運行建筑垃圾轉移聯單,在建筑垃圾轉移聯單中如實填寫排放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單位信息,轉移建筑垃圾的類別、數量(立方米、重量)等信息;
(六)了解消納單位貯存、利用或者處置建筑垃圾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排放單位可在與運輸單位、消納單位簽訂的合同內明確清運處置費用實施聯單結算規定。
第八條 運輸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填寫、運行建筑垃圾轉移聯單,在建筑垃圾轉移聯單中如實填寫運輸單位名稱、運輸工具及車船號,以及運輸路線等運輸相關信息;
(二)不得將工程渣土、工程泥漿與其他建筑垃圾混合運輸;
(三)保持運輸車輛、船舶等運輸工具的行駛記錄、衛星定位等電子裝置正常使用;
(四)裝卸和運輸過程中保持運輸工具整潔,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遺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傾倒、拋撒建筑垃圾;
(五)將運輸的建筑垃圾運抵消納單位,交付給建筑垃圾轉移聯單上指定的接收人;
(六)采用陸路運輸的,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車輛技術標準,以及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相關規定;
(七)采用水路運輸的,建筑垃圾運輸船舶應當符合相應的載運技術條件,消納場所為陸域的,不得采用開底式船舶運輸建筑垃圾;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消納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核實擬消納的建筑垃圾的類別、數量(立方米、重量)等相關信息;
(二)填寫、運行建筑垃圾轉移聯單,在建筑垃圾轉移聯單中如實填寫是否消納的意見,以及利用、處置方式和消納量等信息;
(三)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標準,對接收的建筑垃圾進行貯存、利用或者處置;
(四)建立規范完整的生產臺賬,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產,嚴格落實安全風險管控要求,加強對堆體的水平位移、沉降和堆體內水位等情況的監測,防止發生失穩滑坡等危害;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采用電子聯單的地級以上市,由縣級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通過本市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受理電子聯單申報;采用紙質聯單的地級以上市,由縣級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設定窗口受理紙質聯單申領。
第十一條 排放單位、運輸單位、消納單位應當通過排放項目所在地信息系統填寫、運行建筑垃圾電子轉移聯單。
電子聯單的運行包括以下內容:
(一)排放單位創建電子聯單,填寫轉移建筑垃圾的信息;
(二)運輸單位核實聯單內容,填寫運輸信息;
(三)消納單位核實聯單內容,填寫處置建筑垃圾的信息;
(四)排放單位確認聯單。
第十二條 采用紙質聯單的,排放單位應當在建筑垃圾移出前如實填寫聯單內容,經排放單位和運輸單位的被授權人員簽字確認后交運輸人員隨運輸工具攜帶。
運輸單位應當核對確認聯單信息;紙質聯單經消納單位簽字確認后,自行留存一聯聯單備查,并將一聯聯單交還給排放單位,剩余聯單移交給消納單位。
消納單位按照聯單信息核對確認建筑垃圾來源、類別和數量等信息無誤后方可消納建筑垃圾。
紙質聯單經簽字確認后,消納單位自行留存一聯聯單備查,并將剩余聯單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或者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
紙質聯單保存期限為五年。
第十三條 接收建筑垃圾時,運輸單位或者消納單位發現實際情況與聯單信息不一致,應當備注原因并進行協商,具體操作如下:
(一)當數量(立方米、重量)不一致時,可根據實際建筑垃圾數量對聯單信息進行調整,在排放單位確認后,重新確認簽收;
(二)當類別不一致時,應當通知排放單位重新創建聯單;協商后仍不符合信息填寫要求的,消納單位可拒絕接收,并告知所在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門;
(三)當發現接收的建筑垃圾來源地不符,以及混入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污泥、危險廢物等違法違規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因特殊原因無法運行電子轉移聯單的,可以先使用紙質轉移聯單,并于轉移活動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在信息系統中補錄電子轉移聯單。
第十五條 具備條件的地級以上市,由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運行和維護本市行政區域內信息系統。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可通過信息推送、數據共享等方式將信息系統中相關信息推送到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港務、海事主管部門,上述業務主管部門可通過信息系統對聯單執行情況進行抽查和監管,建筑垃圾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違反聯單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六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門應當聯合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公安、交通運輸、水利、港務、海事等部門組成的跨區域、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定期開展聯合執法,加強信息共享和協作監管,依法查處建筑垃圾偷排亂倒行為。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排放,是指產生、貯存和利用環節中需要移出建筑垃圾的行為。
排放單位,是指存在排放行為的施工單位、排放建筑垃圾的中轉貯存設施和資源化利用場所經營管理單位。
運輸單位,是指承擔建筑垃圾裝卸、運輸作業任務的單位。
消納單位,是指包括消納場、綜合利用設施、土地平整工程、生態修復工程、圍填海工程、回填項目以及接收建筑垃圾的中轉貯存設施等的經營管理單位。
電子聯單,是指包含建筑垃圾類別、數量、運輸、處置及綜合利用場所等基本信息單元,并將基本信息單元所串聯起來的電子文檔記錄。
建筑垃圾按照來源可分為:工程泥漿、工程渣土、工程垃圾、裝修垃圾和拆除垃圾。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