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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湖南省生態環境廳發布《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版)》(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修訂版)》)。
《管理辦法(修訂版)》結合我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實際需要,從總則、環境應急預案編制、環境應急預案評審、環境應急預案發布及備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環境應急預案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八個方面進行編制修訂,對政府及部門環境應急預案、工業園區環境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臨時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發布、備案、實施、修訂、宣教、培訓和演練等全過程管理進行了補充及完善,力求滿足湖南省內相關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相較于原《管理辦法》,本次修編主要變化及特點如下:
1、依據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對原《管理辦法》相關條款進行完善和調整,并對相應用語進行解釋;
2、完善管理辦法適用范圍,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了分類,將鄉鎮及以上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工業園區環境應急預案納入管理范圍;
3、明確環境應急預案編制責任主體;提出對環境風險物質Q<1(Q:環境風險物質與臨界量比值)的企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實行豁免管理的辦法;
4、要求較大及以上環境風險企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編制人員至少有一名取得注冊環保工程師或環境影響評價師執業資格證書,確保預案編制質量;
5、對環境應急預案涉及的環境風險評估、環境應急資源調查等準備工作提出管理要求;
6、規定環境應急預案責任主體須在環境應急預案外部評審后90個工作日內簽署實施,并在簽署實施之日起20或3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
7、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中企業事業單位預案管理的相關內容已被廢止,故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環境應急預案管理仍然依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要求進行。
編輯丨周吉發
校對丨張婷
審核丨文萍
原標題:省生態環境廳發布《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版)》
來源:湖南生態環境